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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丁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3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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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民初387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丁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丁丽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4民初387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地址:昌图县昌图镇政府路33号。负责人:周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苏,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晗,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丁丽,女,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昌图县,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诉被告丁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通知其应诉,原告又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地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9.5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吕明洁书 记 员  李 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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