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瓦完、赵放秀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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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1139号案件名称
贺瓦完、赵放秀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贺瓦完;赵放秀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贺瓦完,女,194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双峰县。被执行人:赵放秀,女,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贺瓦完与被执行人赵放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瓦完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000元,由于本案已报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执11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罗红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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