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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彩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825民初2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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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5民初2457号
  • 案件名称

    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彩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彩富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825民初2457号原告: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建设北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史俊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凤娟,原告单位法务专员。被告:于彩富,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原告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于彩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凤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彩富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08年3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6,586元,违约金9,859元,合计16,445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由原告对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自2008年3月16日开始,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交,至今拒绝交纳。于彩富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居住的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用。因被告长期未交纳物业费,已经违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9,859元过高,应予减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于彩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8年3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6,586元,并支付违约金658.6元,合计7,24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元,由被告于彩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宇宁书 记 员 郭益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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