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彬、泰州私颜美容美体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1291民初14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1457号案件名称
刘文彬、泰州私颜美容美体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文彬;泰州私颜美容美体有限公司;韩国网案件缘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六十三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1291民初1457号原告:刘文彬,女,199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军,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绘杰,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私颜美容美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3U,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南路318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韩国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国网,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玉军,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园,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文彬与被告泰州私颜美容美体有限公司、韩国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文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军,被告私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本案被告韩国网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文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私颜公司于2019年6月2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2.被告私颜公司返还原告交付的加盟费、管理费、私人订制等费用合计2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原告实际交付款项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私颜公司赔偿因违约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损失的门面租赁费等费用合计125000元;4.被告韩国网对上述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19年6月2日签订特许加盟店合同,约定原告支付被告加盟费10万元、管理费5万元、私人订制5万元,合计20万元,被告公司允许原告使用其拥有的特许经营资源包括“私颜”服务平台、“收银软件系统”、“店务管理软件”、“总店官方网站”、“培训课件”等专有经营技术,被告公司向原告提供人员技术培训凭证上岗并在日常经营中派遣美容导师进行相应的店铺指导与监督。但在协议签订后的经营中,被告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原告多次要求其提供帮助并派遣美容导师下店,被告均不予直接回应,导致原告店铺无法继续经营。被告公司己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并在加盟招商过程中向原告披露了虚假的信息。原告为开设上述加盟店铺租赁门面房,年租金为125000元。经查询,被告公司由自然人股东韩国网一人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私颜公司、韩国网共同辩称,原告经过多次实地考察并对公司做过充分了解后,才签订案涉加盟协议的,协议签订后,被告在总公司对原告本人及其三名员工进行实地培训六天,并于2019年11月29日至31日期间下店培训三天,在整个过程中,对原告的经营管理、人事、宣传等做技术性指导,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协议约定原告加盟的是高端皮肤护理,但是原告在经营中兼做代购,并将一楼改造卖服装,使其失去高端形象,造成客源流失;原告不努力经营、不主动学习,与合伙人合作不当,都是经营不善的主要原因;合同约定市场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现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但至今仍然在经营私颜品牌的皮肤护理。综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日,甲方(特许人)私颜公司与乙方(受许人)刘文彬签订《私颜美容美体服务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私颜公司开发经营皮肤管理、身材管理专营店的统一营业象征、统一设备物品、统一店铺经营动作及营销模式等特定经营技术系统,私颜公司的商标、招牌样式、装饰装修风格、其他服务标志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性已被社会广泛认识,并由此确定了信誉;乙方加盟甲方皮肤管理专营店系统,在甲方授权情况下使用由甲方开发并完善成形的商标、服务标识及经营技术等,按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从事经营活动;加盟体系为由甲方开发并不断完善,用于私颜专营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特经营技术、营业计划、知识技能、营销观念、广告、公司注册商标、服务标志、装饰装潢风格、统一营业象征、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统一收银信息系统、培训进修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统一营业象征:由私颜公司专有的私颜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统一性的标记、记号、招牌、装饰、装潢风格、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的集合;公司形象为公司使用私颜商标,以统一的模式持续经营而在市场上树立“特色的装修风格、高档的进口产品,专业的操作手法、周到的服务体系”的良好形象;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加盟合作关系而不是一种隶属关系或者投资与被投资的法律关系;乙方承认甲方拥有的特许经营资源,包括“私颜”服务品牌,“收银系统”软件、“店务管理”软件、“总店官方”网站、“培训课件”等专有经营技术、商业秘密是只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资产,受法律保护,甲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上述特许经营自愿授予乙方使用,并提供象征加盟该特许体系的授权书;乙方应依法合理使用该特许经营权,不得转授他人或再行转让该特许经营权,且仅许可在坐落于湖北省荆州市××大道××号的铺位经营含有该特许加盟的店铺,该地址是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上述加盟经营资源的唯一合法地址,乙方经营场所的变更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商标的一般许可使用:私颜商标权为甲方所有,是甲方重要的特许经营资源,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可以在特许店内使用“私颜”商标作为服务标志、相关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乙方理解甲方此项授权并非独占授权;加盟店的费用组成:乙方申请为甲方的一级加盟商,同意于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包括加盟费(或称“特许加盟费”)10万元,管理费5万元,私人订制5万元,合计金额为20万元,获得“私颜”服务品牌、“店务管理”、“培训课件”“规定平方内软装,门头效果图”“带有品牌LOGO的台卡、会员册等”专有标识与经营技术的特许加盟资源使用权;以上费用作为甲方起始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代价,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押金用于监督乙方的合理运用私颜品牌,合同期满予以退还,一旦违规操作押金将不予退还,乙方按照甲方的统一业务模式自主经营该店,自行承担日常经营成本费用自负盈亏;员工培训:乙方及乙方所雇佣的员工应按甲方培训制度的要求接受甲方统一组织的培训,以获取甲方的经营技术,经考核合格后,由甲方统一签发资格证,凭证上岗;乙方加盟甲方品牌后,甲方免费负责乙方及乙方所雇佣员工的首次培训,保证乙方具备启动店铺的正常运营;后续因产品更新或技术升级进行的后续培训,乙方应于接受培训前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甲方派出的到店培训美容导师,乙方负责其每天食宿,并支付200元/天的差旅补助;经营指导与援助:日常营运过程中,甲方不定期向乙方派遣美容导师进行店铺指导与监督,乙方应为甲方检查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状况、原始票据等相关资料提供方便;乙方经营管理不善,经总店老师检查不合格的,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接受再培训(或者由甲方直接派遣美容导师驻店指导),并须按甲方规定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或差旅补助;另外,乙方必须参加每月一次的店长例会或临时经营会议;店铺日常营运规范:为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标准和统一,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门店营运手册的内容开展好营业活动,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商品供应:乙方门店经营的所有商品必须是甲方统一配售的商品;美容产品来源的品种:为保障良好的商品质量和经营业态的需求,乙方所经营美容产品必须是甲方统一配送或由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不管任何原因,乙方均不能自行通过其他任何渠道采购;乙方必须从甲方统一订制营运必须的包装材料、购物袋、标签、促销宣传物品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等;销售与盘点:乙方需自行具备甲方收银系统的运营环境,一切商品的销售必须通过POS机打单,严禁销售不入机或少入机;双方的权利义务概括:甲方的权利:(1)监督乙方合理使用该特许加盟品牌使用权,且有权按日常经营规范监督乙方日常经营行为,(2)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应费用;甲方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将特许加盟权授予乙方,给予门店持续的产品供应和经营指导、技术培训,(2)按时结清各种款项;乙方的权利:按照本合同合理使用特许经营权;乙方的义务:(1)专心营业义务,合理使用公司知识产权,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和《门店营运手册》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开展营业活动,以保持特许体系的标准和统一,(2)维护私颜品牌体系和统一形象的义务,乙方不得损害甲方和甲方其他加盟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甲方和其他加盟店的义务,(3)纠纷报告义务,乙方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甲方;甲方以维护加盟事业为目的,向乙方提供指导意见,乙方应尽量遵守;按时缴纳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如特许加盟权后续品牌使用权、广告促销费用、技术培训费用等;接受甲方指导和监督的义务;违约认定:本合同规定之条款为双方必须履行的内容,甲乙双方皆应遵守,有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责任视为违约。合同签订后,刘文彬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6月2日向私颜公司支付5万元及15万元加盟费用。2019年11月5日,刘文彬及其另外两名员工共同前往泰州私颜公司进行为期六天的现场培训,在此期间,私颜公司员工在名为“私颜美容培训”的微信聊天群中发送培训视频并进行答疑。2019年11月20日,私颜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询问刘文彬:“产品明天寄给你,今天店里按摩膏库存不够”,刘文彬回复称:“好的,你今天先给我寄,红ba乳液有吗,按摩膏先能寄几个就寄几个”,员工回复称:“有没有,得等我回家看呢”,刘文彬回复称:“今天先把有的给我发了”,员工回复称:“你差这一天吗,不是想帮你一起寄,给你省点运费嘛”,刘文彬回复称:“好吧,那就明天寄”。次日,私颜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刘文彬发送产品照片并称:“今天寄出”,刘文彬回复称:“好,谢谢”,随后员工向刘文彬发送包括应聘表格、护理师工作流程、薪资体系、员工手册、问题反馈表、日常考核表、私颜护理服务细节流程等一系列文件。2019年11月29日,刘文彬所经营的位于湖北省××公安县的私颜加盟店店铺开张,私颜公司派员工前往现场进行指导。店铺开业前,私颜公司负责人韩园向刘文彬发送私颜品牌加盟宣传单一份,载明:“课程培训:标准礼仪服务流程、皮肤管理课程、护理操作流程、全程话术培训课程;品牌形象:整店统一VI设计、手提袋、信封、工作牌、店内价目表、优惠券;加盟支持:开业前物品采购指导、促销活动指导、特许经营加盟授权证书、加盟店区域保护政策、单店盈利模式、会员资源共享全国通用;包装宣传:新店开业宣传方案、定期营销方案、全方位拓客方案、自媒体营销方案;客户管理系统:会员生日提醒、客户信息管理、工资清算系统、各类报表统计分析;装修定制:门店整体设计、装修效果图、施工图、店内软装搭配指导”。2020年6月至7月期间,刘文彬曾多次通过微信联系私颜公司员工及负责人要求其给予一定的经营指导、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私颜公司方面均未给予直接回应。2021年3月份,私颜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网的妻子韩园通过微信向刘文彬发送私颜品牌宣传手册和宣传单各一份,其中品牌背景部分载明:“私颜皮肤管理是由日本健康美容株式会社及国内研发团队经过多年经验考察所成立的一家皮肤管理连锁机构”,系统培训部分载明“系统培训:上海九院合作单位专业培训,精细操作服务步骤”。2021年6月18日,私颜公司签收本院向其送达的本案相关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另查明,私颜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现为海陵区××室,唯一股东暨法定代表人为韩国网,经营范围为美容服务。韩国网之妻韩园经批准注册第24391981号“私颜”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6月21日至2028年6月20日。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备案中并无私颜公司作为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的备案信息。再查明,刘文彬为经营特许加盟店向案外人邓绍章租赁坐落于荆江××××号的房屋,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房屋为一楼门面二间,面积116平方米,租赁夹层为与一楼4号相对应的整间,与3号相对应的前半间(6.5米),面积81平方米;租赁期间为二年零九个月,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房屋租金每个年度门面租金为11万元,其中第一年度即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九个月期间的租金为8.25万元,第二年度即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的房屋租金为11万元,第三年度即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的房屋租金为11万元,每个年度夹层租金1.5万元,其中第一年度按9个月计1.13万元,第二、三年度为1.5万元,房租以每个年度为单位一次性交纳。合同签订后,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期间,刘文彬共向出租人邓绍章转账支付103000元。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关于合同中约定的私人订制项目,被告称其向原告交付过价值3万元的订制产品,包括私颜公司的专业技术手法也是私人订制的,在为期六天的现场培训中已经向原告进行教授,培训结束后还在培训群中发送详细手法视频及文字讲解,但对此原告不予认可,其称其未收到价值3万元的产品,被告也没有提供手法培训,发送的相关手法视频也都是互联网上可以搜索到的。关于员工培训,被告称除为期六日的首次培训外,其余后续培训都是收费项目,经询问原告均表示不参加,即便如此被告还是将培训资料发给原告参考学习,对此原告不予认可,其称被告在聊天中表示平时的培训就是部门例会,但是被告从未通知原告参加过例会。关于经营指导与援助,除2019年11月原告店铺开张被告派员工前往指导,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有其他不定期派遣美容导师前往原告处进行店铺指导的行为,其亦未能举证证明私颜公司每月定期开展店长例会并且通知原告参与,原告称事实上所谓的指导都是微信聊天中进行。关于店铺日常营运的商品供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有统一配售或指定供应商提供商品的行为,被告亦陈述使用的产品也都是市面上可以买到的产品。原告称被告所谓的配售商品也只是向其发送淘宝购买链接,正因原告对于美容行业不够了解才加盟被告,但是被告并未主动向原告提供所需产品清单。关于合同约定的加盟店铺必须使用被告的会员管理与收银系统,被告称这些系统都是需要收费的,其向原告要求过,但是原告称不需要,对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以上事实有私颜公司特许加盟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加盟宣传手册、私颜品牌加盟宣传单、工商信息查询、国家商标网查询信息截图、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备案查询截图、房屋租赁合同、房租转账记录截图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案涉《私颜公司特许加盟合同》对经营资源进行定义,包括被告所拥有的“私颜”服务品牌,“收银系统”软件、“店务管理”软件、“总店官方”网站、“培训课件”等专有经营技术、商业秘密等具有特定价值的资产,并将该经营资源许可刘文彬所经营的加盟店使用,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己方义务。原告已具备特许加盟条件并且按约向被告支付包括加盟费、管理费、私人订制费在内的全部加盟费用合计20万元,被告亦应按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首先,原告主张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包括所谓私人订制,既未提供相关订制产品,也未教授专业的技术手法,除首次培训外未能按约提供产品更新技术升级培训,从未通知原告参加店长会议,未能及时给予原告经营指导与援助,未能按约提供统一配售的产品以及会员管理及收银系统等,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而被告仅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首次培训之后其通过网络给予原告的一些经营建议。其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本案中,被告私颜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已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原告签订案涉特许加盟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被告拥有的经营资源的使用权,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被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已按约履行其他主要合同义务,包括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原告提供持续完备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致使原告无法正常、持续地开展案涉项目的经营活动,导致原告签订案涉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双方系合作关系,但目前双方关系恶劣僵化,案涉合同已不适宜继续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案涉合同于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送达被告之日即2021年6月18日予以解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加盟费、管理费、私人订制等费用合计20万元及相关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因违约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损失的门面租赁费等费用合计125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其在签订案涉合同前未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审慎选取加盟项目及合作对象,未对特许人资质进行合理审查,其对于损失后果亦负有一定的责任,而且被告确实已经提供一定的经营辅助性意见、为期六日的首次员工现场辅导及其他线上辅导,将其经营模式与经验提供给原告作为参考,本院结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告的经营状况等,最终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加盟费、管理费、私人订制等费用并赔偿资金占用及租赁费损失合计10万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韩国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韩国网未能证明被告私颜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文彬与被告泰州私颜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日签订的《私颜美容美体服务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于2021年6月18日解除;二、被告泰州私颜美容美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文彬返还加盟费、管理费、私人订制费并赔偿资金占用费及租赁费损失合计10万元;三、被告韩国网对被告泰州私颜美容美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文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计3088元,由原告刘文彬负担1938元,被告泰州私颜美容美体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曹晓舟书 记 员 许 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003执2949号 下一篇 文东彪、王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5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