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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2执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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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772号
  • 案件名称

    方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方浩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422执772号方浩: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22日作出的(2019)辽042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张雷给付借款本息、罚息合计57818.29元及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方浩赵忠慧赵连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案件受理费480元及执行费774元等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开户行名称: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账户:8301200001600000484003576开户行行号:320224200141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承办法官:马强联系电话:024-5503623本院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肇兴路35号邮编:1132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方法规避执行的,致使相应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三)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七)无法定是由超过六个月未能执结的;(八)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不能证明是五保人员或低保对象的;(九)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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