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广鑫、张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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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451号案件名称
蔺广鑫、张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蔺广鑫;张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张芳,女,汉族,1991年12月8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蔺广鑫,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申请执行人张芳与被执行人蔺广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张芳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蔺广鑫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芳借款6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蔺广鑫不知去向,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蔺广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蔺广鑫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蔺广鑫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但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冻结,其名下互联网金融内无余额,无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有陕JXXXXX号机动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信息,但因未能找到实物,暂无法处置。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蔺广鑫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到被执行人蔺广鑫户籍所在地吴起县XX庙村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蔺广鑫常年不在该村居住,在该村无任何收入。经本院多次传唤申请执行人张芳到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未到庭,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其告知了本院对被执行人蔺广鑫的财产调查情况,并告知其作为申请执行人负有应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下落时的执行风险,即经本院穷尽财产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其告知了关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规定与途径,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蔺广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审 判 员 穆 建 勋审 判 员 梁 志 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巧 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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