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王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26民初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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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26民初2013号案件名称
李梅、王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梅;王春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26民初2013号原告:李梅,女,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蔚县。被告:王春,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蔚县。原告李梅与被告王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李梅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已私下协商且履行完毕,原告李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梅负担。审判员 邢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亚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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