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玲、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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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890号案件名称
张艳玲、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艳玲;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玲被执行人: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伟我院执行的张艳玲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2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志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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