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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玲、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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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890号
  • 案件名称

    张艳玲、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艳玲;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玲被执行人: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伟我院执行的张艳玲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2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志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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