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其创与孔德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3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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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3489号案件名称
谢其创与孔德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谢其创;孔德飞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3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其创,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德飞,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秋,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垚,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谢其创因与被上诉人孔德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孙承松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其创,被上诉人孔德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秋、吕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谢其创当庭表示自愿撤回本案上诉。另,谢其创变更其上诉请求,不服金额为100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谢其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其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其创负担(已预交4370元,多出4345元应予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孙承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天舒书 记 员 李 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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