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郭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82执保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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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保228号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郭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湖南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郭某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82执保228号申请人:湖南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外环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申请人:郭某某,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官岭镇七龙村对门村民小组。申请人湖南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冻结了被申请人郭某某的银行账户,未足额冻结,该案作部分保全结案。特此通知。审 判 员 欧小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朱志军书 记 员 阳 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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