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马某等黑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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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318号案件名称
刘某、马某等黑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某;马某;黑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318号原告:刘某,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永和村二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某,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黑某,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古佰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沙龙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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