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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马某等黑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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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318号
  • 案件名称

    刘某、马某等黑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某;马某;黑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318号原告:刘某,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永和村二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某,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黑某,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古佰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沙龙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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