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桂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4执6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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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6690号案件名称
窦桂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窦桂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04执6690号窦桂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窦桂荣与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7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669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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