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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耿海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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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283号
  • 案件名称

    邵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耿海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邵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耿海军
  • 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283号原告:邵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短陂桥村8组。法定代表人:付曾花。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松柏,邵阳市双清区一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木祥,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耿海军,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志,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源发,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海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邵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友好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耿海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邵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殷飞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奕男书 记 员 刘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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