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耿海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2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283号案件名称
邵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耿海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邵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耿海军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283号原告:邵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短陂桥村8组。法定代表人:付曾花。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松柏,邵阳市双清区一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木祥,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耿海军,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志,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源发,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海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邵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友好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耿海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邵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殷飞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奕男书 记 员 刘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良华、邱勤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396号 下一篇 湘潭市芙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齐康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7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