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良华、邱勤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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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396号案件名称
赵良华、邱勤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良华;邱勤;刘知理;刘海洋;刘海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396号申请执行人:赵良华,男,1970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邱勤,女,1969年0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知理,男,1969年01月0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海洋,男,1988年07月0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96年11月0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621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9月0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良华与被执行人邱勤、刘知理、刘海洋、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2021)皖1621执恢1391号案件是同一被执行人,两案案由及被执行人均相同,为便于执行,现将两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一、本案与(2021)皖1621执恢1391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并执行。二、终结(2021)皖1621执恢1396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珂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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