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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02执异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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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执异39号
  •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丽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浙江梅峰茶业有限公司;富来森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梅某某;林某某;梅某1;梅某2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02执异39号 异议人陈某某,女,汉族,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4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09910143K。 负责人:罗叔秋,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梅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灯塔街2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25996P。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执行人富来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307号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704754011P。 法定代表人:王正郁。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怡景花苑18幢104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梅某某,男,1955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林某某,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梅某1,男,1982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梅某2,男,1990年9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绿洲花苑9幢140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梅峰茶业有限公司、富来森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梅某某、林某某、梅某1、梅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某某对该案的执行款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陈某某于2021年9月5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陈某某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旭红 人民陪审员孙丽红 人民陪审员丁芝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李恒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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