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群、胡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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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2042号案件名称
胡群、胡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胡群;胡玉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2042号原告:胡群,女,1974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胡玉兰,女,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仙河,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胡群与被告胡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胡群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群以需要调取证据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022.1元,减半收取1011.05元,由原告胡群负担。审判员 符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梦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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