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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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808号案件名称
贾某某、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贾某某;梁某某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808号原告:贾某某,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梁某某,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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