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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江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4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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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4275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江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江鸥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4275号 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路6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H175D。法定代表人:周燕,董事长。被告:重庆江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云大道401号附3号14-3(仁能云的左岸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2A3Q8。法定代表人:卢越岗。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江鸥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漆恒邦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媛媛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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