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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闳朝、杨闳朝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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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248号
  • 案件名称

    杨闳朝、杨闳朝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杨闳朝;杨闳朝;王乐;王晓巧;王立冬;王乐;王立冬;王晓巧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24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澄景家园。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澄景家园。申请执行人:王某丙、男、汉族、1995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澄景家园。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南大街。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5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2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鹏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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