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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朱会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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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392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朱会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建文;朱会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9民初1392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朱某某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师 爱 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磊 朋 书  记  员    马 恩 伟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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