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朱会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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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392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朱会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建文;朱会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9民初1392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朱某某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师 爱 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磊 朋 书 记 员 马 恩 伟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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