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威、卓志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232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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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23294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志威、卓志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志威;卓志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23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威,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执行人:卓志权,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志威与被执行人卓志权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我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粤1971民初294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卓志权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志威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471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330元,被执行人深圳前海荣耀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本市查询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被执行人身份地址及经营场所,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反馈财产情况。(三)、1、于2021年8月13日、9月6日本院以(2021)粤1971执6810号案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卓志权所有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其中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新港镇港建路3号万绿湖·国际公馆酒店公寓酒店公寓707房已成交款项拟统一进行分配,而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新港镇港建路3号万绿湖·国际公馆酒店公寓酒店公寓709房产二次拍卖均无人应价,现正变卖中;2、于2021年8月5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卓志权所有粤S.LT663号小汽车档案,查封期限为贰年,因涉案车辆涉及抵押及下落不明,故本案暂无法处置。(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失信措施。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971执232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抒 航审判员 曹 单审判员 司徒卓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文 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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