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振安、李瑞刚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4民初3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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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民初3712号案件名称
孙振安、李瑞刚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振安;李瑞刚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4民初3712号原告:孙振安,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李瑞刚,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孙振安与李瑞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孙振安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振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振安负担。审判员 李雁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南雪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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