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波、牛海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25民初5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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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5民初5447号案件名称
董海波、牛海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考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董海波;牛海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25民初5447号原告:董海波,男,汉族,1983年1月26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牛海州,男,汉族,约36岁,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董海波与被告牛海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董海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海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岩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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