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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海波、牛海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25民初5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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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25民初5447号
  • 案件名称

    董海波、牛海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兰考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董海波;牛海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25民初5447号原告:董海波,男,汉族,1983年1月26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牛海州,男,汉族,约36岁,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董海波与被告牛海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董海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海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岩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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