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不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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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582号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不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不求;龙小春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582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城**紫薇路**。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羽,该行员工。被告:龙不求,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被告:龙小春,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不求、龙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国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 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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