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长沙某甲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6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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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6580号案件名称
金某某、长沙某甲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金某某;长沙某甲有限公司;湖南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6580号申请人:金某某,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君,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湖南七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271号左家塘街道办事处7楼。负责人:孔杰,总经理。被申请人:长沙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498号。法定代表人:刘某。被申请人:湖南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498号。法定代表人:刘某。申请人金某某与被申请人长沙某甲有限公司、湖南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某甲有限公司、湖南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621181600191100XXXX,保险金额:250000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某甲有限公司、湖南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金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双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婷婷书 记 员 梁芸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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