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张时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4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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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4076号案件名称
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张时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技术有限公司;张时光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3民终14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少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红,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人力资源高级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时光,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薄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时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龚勇超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汉能薄膜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汉能薄膜公司无需向张时光支付2018年度绩效奖金28055元;2.请求判令张时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绩效奖金。(1)张时光主张绩效奖金,应自行就双方存在绩效奖金约定以及绩效奖金的具体发放规则进行举证,否则需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张时光未能就双方存在绩效奖金约定以及绩效奖金发放规则进行有效的举证;(2)绩效工资是否发放取决于组织绩效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汉能薄膜公司有权结合当年度公司的总体业绩以及张时光的个人工作表现等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向张时光发放绩效工资以及发放多少,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范畴。且公司在发给员工的《入职邀请函》上,明确绩效奖金非固定浮动发放,实际发放金额取决于当期公司组织考核成绩及个人绩效成绩。基于我公司2018年业绩状况不佳(附: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书),没有组织相关绩效工资发放工作,也没有任何一位员工发放绩效工资,不存在支付绩效工资的前提和基础,在此种情况下,我公司不存在发放2018年度绩效奖金的客观基础。因此,张时光请求给付绩效工资没有事实依据。(3)在现行企业管理中,绩效工资通常是企业根据公司本年度的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工作成绩,对该年度在公司进行工作的员工给予鼓励、进行奖励的一种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有向员工发放绩效工资的义务。因此,张时光请求给付绩效工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张时光请求支付2018年度绩效奖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张时光答辩称,不同意汉能薄膜公司的上诉请求。汉能薄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汉能薄膜公司无需支付张时光2018年年度绩效奖金28061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时光于2018年2月18日入职汉能薄膜公司,担任高级驻场经理。张时光于2020年11月19日离职。2021年2月2日张时光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怀柔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欠付工资、2018年度绩效奖金、通讯费、出差补助及差旅费。怀柔仲裁委于2021年4月2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21】第1044号裁决书,裁决:1、支付工资差额、欠付工资及出差补助合计572810.34元;2、支付2018年年度绩效奖金28061元;3、支付通讯费800元;4、支付差旅费758元。汉能薄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关于欠付绩效奖金,汉能薄膜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18年度审计报告书》,证明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绩效奖金根据公司绩效和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公司已经不具备发放绩效的条件了。经质证,张时光认为该证据与发放绩效奖金无关。张时光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入职邀请函》,其中显示薪酬组成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奖金“1.年度薪资标准税前324000元,分12个月支付,月薪标准为税前27000元;2.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税前32400元,该奖金为浮动部分,实际发放金额要取决于当期公司组织考核成绩及个人绩效成绩,需根据当年度公司现行的个人绩效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执行。”2、《绩效考核表》,显示初始业绩等级为A、初始价值观等级为A、等级描述为中坚力量、业绩得分为0.94。经质证,汉能薄膜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经法庭询问,汉能薄膜公司对绩效奖金之外的仲裁裁决项均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时光提交的《入职邀请函》中显示了绩效奖金系薪资组成部分的内容,汉能薄膜公司提交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书》证据并不能证明绩效奖金从薪资组成部分中扣除,且汉能薄膜公司为张时光出具了2018年考核等级的审批手续,汉能薄膜公司以公司经营不善拒绝支付绩效奖金缺乏依据,应当支付张时光2018年度绩效奖金,经计算为28055元。双方对工资差额、欠付工资、出差补助、通讯费、差旅费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时光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工资差额、工资及出差补助税前合计572810.34元;二、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时光2018年度绩效奖金28055元;三、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时光二〇一九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通讯费800元;四、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时光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差旅费758元;五、驳回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技术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汉能薄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公司网站发布的薪酬管理制度截图,证明公司有详细的薪酬管理制度,且在制度中,明确说明管理层有权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发放绩效奖金;证据2.公司网站发布的薪酬管理制度截图,证明薪酬管理制度在内网上的公示,员工可下载查看。张时光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于证据1、2薪酬管理制度均不认可,应当按照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汉能薄膜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时光2018年度绩效奖金。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时光提交的《入职邀请函》中显示了绩效奖金系薪资组成部分的内容,汉能薄膜公司提交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书》等证据并不能证明绩效奖金从薪资组成部分中扣除,且汉能薄膜公司为张时光出具了2018年考核等级的审批手续,汉能薄膜公司以公司经营不善拒绝支付绩效奖金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汉能薄膜公司支付张时光2018年度绩效奖金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汉能薄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龚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郭妍子书 记 员 刘 鸽书 记 员 许培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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