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振龙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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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536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振龙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振龙;刘艳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双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孙汇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宇卓,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振龙,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胜利西村一组。被执行人:刘艳,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胜利西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振龙、刘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19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博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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