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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晓萍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33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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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33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晓萍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晓萍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6执3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五道街口岸家园G2-4号。法定代表人:段文臣,经理。被执行人:贺晓萍,女,1976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6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贺晓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晓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贺晓萍在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77的存款123954.35元。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呼和巴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海 双 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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