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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朱某1等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伪证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甘1022刑初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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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刑初156号
  • 案件名称

    朱某某、朱某1等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伪证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朱某某;朱某1;朱某2
  • 案件缘由

    非法拘禁;妨害作证;伪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甘102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2021年5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1,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2021年6月17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2,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2021年6月17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刑诉〔202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朱某1、朱某2犯非法拘禁罪、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朱某1、朱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清明节,被害人朱某3在上坟的时候,以其家中诸事不顺为由,与家族成员商议,要搬迁朱氏祖坟坟茔内其祖母的坟墓,朱氏家族成员以祖坟坟茔内的坟墓时间久远,无法确定朱某3要搬迁的坟墓是否是朱某3祖母的坟墓为由,不同意朱某3搬迁坟墓。同年7月30日晚上,朱某3找人私下将朱氏祖坟坟茔内其认为是其祖母的坟墓挖开后搬迁。同年8月3日,朱氏家族成员发现祖坟坟茔内坟墓被挖开后,便互相召集聚集在一起,找到朱某3,要求朱某3将挖开的墓坑进行安置,朱某3同意找“阴阳”进行安置,但之后朱某3并未找“阴阳”进行安置。8月5日10时许,朱氏家族成员朱某某、朱某4、朱某5、朱某6、朱某7等人聚集在一起商议,决定将朱某3带到朱氏祖坟商议安置祖坟的事宜。后被告人朱某某指使被告人朱某2、朱某1到朱某3家附近寻找朱某3。当日11时许,朱某2、朱某1找到朱某3后要求朱某3到朱氏祖坟,遭到拒绝后,便电话请示朱某某,朱某某指使二人控制朱某3,并强行将朱某3拉上朱某8的皮卡车,与其他家族成员一起来到朱氏祖坟,限制朱某3人身自由,不让离开,要求朱某3说出参与挖坟的人员。遭到朱某3拒绝后,朱某某指使朱某1、朱某2将朱某3拖倒在地,抓住朱某3双脚拖行20余米,朱某3无法忍受,被迫向朱氏家族成员陈述了其找严某某等人挖掘、搬迁坟墓的经过。后在场人员要求朱某3找“阴阳”对祖坟进行安置,限制朱某3人身自由至当日16时许,朱某3家人报警,侦查机关XX民警出警后,朱某3才得以在家人的搀扶下离开。后朱某3因被拖拽致身体多处擦伤到环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朱某3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朱某某逃避法律制裁,指使朱某1、朱某2等人在XX机关调查时作伪证,将非法拘禁朱某3的组织者和拖拽朱某3的指使者说成该家族中年龄较大的朱某6。朱某1、朱某2等人按照朱某某的指使,在XX机关作伪证,导致XX机关将朱某6作为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未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环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朱某1、朱某2在环县人民检察院讯问时,供述了自己在XX机关侦查期间受朱某某指使作伪证的情况,因案件证据与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侦查机关于2021年3月3日撤回案件重新侦查。同年5月21日查明朱某6无犯罪事实,解除了对朱某6的强制措施,并查明了朱某某的犯罪事实,于5月24日对朱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6月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朱某1、朱某2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伪证罪。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朱某1、朱某2均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朱某1、朱某2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清明节,被害人朱某3以家中诸事不顺为由,与同族人商议,要从朱氏祖坟坟地内搬出其祖母的坟墓,同族人以朱某3欲搬迁的坟墓时间久远,无法确定是朱某3祖母的坟墓为由,不同意朱某3搬出。同年7月30日晚上,朱某3找人私自将认为是其祖母的坟墓挖开后搬出。同年8月3日,朱氏族人发现坟地内的坟墓被挖开后,互相联系聚集在一起,找到朱某3协商,朱某3同意次日找“阴阳”(即风水先生)安置被搬迁的坟墓,后朱某3未履行承诺。8月5日10时许,朱某某、朱某4、朱某5、朱某6、朱某7等人聚集在一起商议,决定将朱某3带到祖坟坟地商量安置祖坟。后被告人朱某某指使被告人朱某1、朱某2到朱某3家附近寻找朱某3。当日11时许,朱某1、朱某2找到朱某3并要求朱某3去坟地,因朱某3拒绝,便电话请示朱某某,朱某某指使二人控制朱某3,并强行将朱某3拉上朱某8驾驶的皮卡车,与其他族人一起到达祖坟坟地,不让朱某3离开,要求朱某3说出参与搬迁坟墓的人员,朱某3未如实回答,朱某某便指使朱某1、朱某2将朱某3拖倒在地、抓住双脚,朱某3背部着地、面部朝上被拖行20余米,拖行后朱某3向同族人告知其找严某某等人挖掘、搬迁坟墓的经过。在场人员要求朱某3找“阴阳”对祖坟进行安置,限制朱某3人身自由至当日16时许,朱某3家人报警,侦查机关XX民警出警后,朱某3离开。朱某3因被拖拽致身体多处擦伤到环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朱某3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朱某某为逃避法律制裁,指使朱某1、朱某2等人在XX机关调查时作伪证,将非法拘禁朱某3的组织者和拖拽朱某3的指使者说成该家族中年龄较大的朱某6。朱某1、朱某2等人按照朱某某的指使,在XX机关作伪证,导致XX机关将朱某6作为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未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环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朱某1、朱某2被讯问时,供述了自己在XX机关侦查期间受朱某某指使作伪证的情况,因案件证据与事实发生重大变化,2021年3月3日侦查机关撤回案件重新侦查。同年5月21日查明朱某6无犯罪事实,对朱某6解除取保候审,并查明朱某某的犯罪事实,于5月24日对朱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6月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环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朱某1、朱某2与被害人朱某3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朱某某、朱某1、朱某2赔偿被害人朱某3医疗费等共计24000元(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朱某3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对朱某1、朱某2、朱某6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⑵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朱某1、朱某2经侦查机关XX书面传唤后到案。⑶起诉意见书、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2021年2月4日侦查机关以朱某6、朱某1、朱某2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向环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环县人民检察院当日受理该案。⑷呈请撤案报告,撤回通知书,检察意见书,证实环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朱某6、朱某1、朱某2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一案,2021年3月3日侦查机关将该案撤回重新侦查。⑸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实2021年5月21日侦查机关重新侦查后决定对朱某6解除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决定对朱某某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以朱某某、朱某1、朱某2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伪证罪向环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⑹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20年12月1日朱某某被侦查机关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朱某某、朱某1、朱某2没有违法犯罪前科。⑻户籍证明,证实朱某某、朱某1、朱某2的身份情况。⑼谈话笔录及悔过书,证实朱某某认罪悔过、自愿认罪认罚。2.证人证言⑴朱某6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3日12时,朱某9告知其朱氏祖坟里的一个坟墓已被朱某3搬迁,后其坐朱某9的摩托车到朱某3家商量。2020年8月5日,其和十几个同族人在朱某5家,朱某某安排朱某1、朱某2寻找朱某3。朱某1、朱某2找到朱某3后打电话请示朱某某,朱某某接电话后,让同族人坐车走,11时车行至半路将朱某3拉上,在车上没有捆绑朱某3,后到祖坟坟地。在坟地,其没有下令拖行朱某3,族人没有限制朱某3大小便、饮食。当日17时朱某3从坟地离开。2020年8月14日其在接受XX机关询问前,其和朱某4、朱某某在环县的一个面馆吃饭,朱某某说因其和朱某10年龄大,XX机关没有办法处理,要把事情的责任推给其和朱某10。其当日被询问后回家,将朱某某让其承担责任一事告知朱某9。2020年阴历10月11日,其家中过丧事,朱某10、朱某4等人在场,朱某某当着很多人说要把拖行朱某3的责任推给其和朱某10,其骂了朱某某。⑵朱某10的证言与朱某6的证言相印证,另证实2020年8月5日10时,朱某某、朱某4安排朱某1、朱某2骑摩托车找朱某3。朱某1、朱某2找到朱某3,各抓朱某3一只胳膊将朱某3拉到朱某8驾驶的皮卡车旁,强行将朱某3带到皮卡车车箱,继续各抓朱某3的一只胳膊。皮卡车行至朱某11家院子停下,其和同族人步行到祖坟坟地。在坟地,有人说要将朱某3拖行,朱某1、朱某2抓着朱某3的腿在地上拖行了十几米。2020年11月24日(阴历10月10日),朱某12拉载其、朱某某、朱某4到朱某6家参加丧事,26日丧事结束,朱某某让其和朱某6承担8月5日在坟地产生纠纷的责任,朱某6生气大骂。其给朱某12说过朱某某让其和朱某6承担坟地一事的责任。⑶朱某9的证言与朱某6、朱某10的证言相印证。另证实朱某某、朱某4安排朱某1、朱某2寻找朱某3。其到坟地时,朱某3已被拖行结束,朱某3胳膊有些红印,同族人没有限制朱某3的饮食和大小便。16时朱某3离开。⑷朱某12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份,朱某4打电话让其到朱某5家商量朱某3偷搬祖坟一事。同月3日,其去协商未果后回到XX镇。其曾开车拉载朱某某、朱某4、朱某10等人到罗山参加红白喜事,返回途中,朱某某告知其让朱某6承担朱某3被拖行的责任。后朱某6打电话告知其朱某某让朱某6承担朱某3被拖行的责任。⑸朱某5的证言,证实2020年清明节时,朱某3称家中诸事不顺要将他祖母的坟墓从朱氏祖坟坟地内搬出,其及同族人以不确定哪座坟是朱某3的祖母为由不同意朱某3搬坟。同年8月2日下午,其发现朱某3已搬迁坟墓,便打电话告知朱某某、朱某4。2020年8月3日早上,朱某某、朱某6、朱某9、朱某1、朱某2等人来其家商量朱某3搬迁坟墓一事,后其和朱某6等人到朱某3家中协商,朱某3承诺在8月4日找“阴阳”安置被破坏的祖坟坟地。到2020年8月5日,朱某3未履行承诺,朱某某、朱某4、朱某6、朱某9、朱某1、朱某2、朱某13等人到其家协商,朱某6让朱某1、朱某2骑摩托车去寻找朱某3。朱某1、朱某2找到朱某3,其电话联系朱某8驾驶皮卡车拉载其和同族人。朱某3被强行拉上皮卡车行至朱某11家院子,后其和同族人步行到坟地,因朱某3不如实回答搬迁坟墓的事,被拉着拖行了一圈。没有人给朱某3泼水。朱某3要回家,朱某2进行了阻挡。⑹朱某8的证言,证实朱某5通知其2020年8月5日去协商朱某3偷搬坟墓一事。其到朱某5家时,朱某5、朱某13等人上到其皮卡车上,其中一个人让其将车开往朱某3家。到朱某3家附近,朱某1、朱某2各抓着朱某3一只胳膊将朱某3拉到其皮卡车上。经朱某6提议,同族人将朱某3带到坟地,期间,没有捆绑殴打朱某3。其停车后走到坟地,朱某1、朱某2在拖行朱某3。朱氏族人没有限制朱某3饮食及大小便。13时,朱进贤到坟地大骂。⑺朱某4、朱某14的证言,证实朱某4骑摩托车拉载朱某14到达祖坟坟地。有人说要拖行朱某3,后朱某1、朱某2抓住朱某3的脚拖行。朱某3不愿待在坟地。后XX民警到来,同族人各自回家。其余证言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印证。⑻朱某15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5日11时,同族人问朱某3偷搬坟墓一事,朱某3不回答。朱某1、朱某2抓着朱某3的腿拖行约20米。朱某3要离开,同族人不让离开。后XX民警到来,同族人各自回家。其余证言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印证。⑼朱某16、朱某11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5日在朱氏祖坟坟地,朱某某质问朱某3搬坟的事,朱某3不如实回答,朱某某让朱某1、朱某2将朱某3拉着拖行。朱某1、朱某2各抓朱某3的一条腿,朱某3的面部朝上、躺在地上,围着坟墓被拖行了一圈,后朱某3如实交代。其余证言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印证。⑽朱某17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5日11时,朱某1、朱某2各抓朱某3一只胳膊到皮卡车旁,朱某3踩在车踏板上,朱某1、朱某2将朱某3抬到皮卡车车厢。皮卡车到达坟地附近,其和朱某某、朱某1、朱某2等16人下车走到坟地。因朱某3不说实话,就被朱某1、朱某2拉在地上拖行了一圈。后朱进贤到来与同族人争吵。其离开时,朱某3还躺在地上。⑾朱某7的证言,证实案发时,没有人下令拖行朱某3,是朱某1、朱某2自己的行为。朱某3被拖行后起身要走,朱某某不让朱某3走,朱某1、朱某2阻挡。⑿朱某18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5日,朱某4、朱某某、朱某6让朱某1、朱某2去找朱某3。在坟地,朱某1、朱某2将朱某3拉到地上拖行了一圈,大概20米。⒀朱某19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5日,其得知朱某3被拉至朱氏祖坟坟地后去到坟地,朱某某、朱某5、朱某18等人问朱某3,朱某3上厕所被拒。坟地有绳索,朱某3脚腕被勒青。⒁朱某20(朱某3的儿子)的证言,证实2020年前半年其父亲朱某3和同族人协商从祖坟坟地里搬走其曾祖母的坟墓,同族人不同意。后其父搬走其曾祖母的坟墓。同年8月5日,其通过电话得知其父亲被朱某8等人强行拉到皮卡车,被殴打、捆绑,后带至坟地。其从内蒙赶回是当天16时30分,其父亲在坟地躺着,其叫朱某21、朱某22将其父送至环县医院救治。⒂沈某某(朱某3的妻子)的证言,证实朱某3将其祖母的坟墓从朱氏祖坟坟地里搬出。2020年8月5日前,朱某5等人来过其家,吵架后离开。2020年8月5日10时,朱某3在其家附近山上放羊,同族人捉着朱某3的胳膊从半山腰带到一辆白色皮卡车旁,朱某5在车厢里将朱某3往上拉,朱某18在车外将朱某3往上推,朱某5向朱某3胸口打了两拳,用绳子将朱某3的手、脚绑在一起,皮卡车开向坟地。其11时到坟地,两个人抓朱某3的脚在地上拖行,朱某3腿、胳膊多处被擦伤,后朱某3躺在坟地。朱某18向朱某3身上泼水。捆绑朱某3的绳子在坟地放着。16时其离开坟地。⒃朱某23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5日14时,其和朱某27到朱氏祖坟坟地,很多人在吵架,其四爷朱某3称腰疼躺在坟地。朱某3要上厕所,一个中等身高、体型偏胖、国字脸、声音沙哑的中年男人不让。⒄王某某(XX乡XX村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5日16时,包村领导都某给其打电话,让去处理朱某3搬迁坟墓一事。同月7日,其听朱某24说朱某3在8月5日被拉到坟地拖行。3.被害人朱某3的陈述,证实2020年清明节,其告知族人其要搬出祖坟坟地里其祖母的坟墓,朱某25、朱某13等人没同意。2020年阴历6月10日(即2020年7月30日),其女儿朱某26、严某某、赵某某和其在未通知同族人的情况下搬迁了坟墓。同年8月5日早上9时,其在其家附近放羊,朱某1、朱某2找到其后各捉其一只胳膊,强行将其拉到皮卡车旁。朱某1、朱某2用皮质绳索将其捆绑,有人在其身后踢了其两脚,皮卡车车厢里的朱某25、朱某13将其往上拉,朱某1、朱某2将其往车上抬,朱某5在其胸部打了两拳。其被拉到祖坟坟地,现场大约有17、18人,因其说其一个人搬迁坟墓的,朱某1、朱某2将其拖行,其晕倒后,朱某13将矿泉水浇到其脸上,其被限制饮食、大小便。其不愿意待在坟地。4.被告人的供述⑴朱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清明节,朱某3找“阴阳”要从朱氏祖坟坟地里搬走他祖母的坟墓,其和朱某4、朱某2等人均不同意。同年8月3日,朱某5通过微信告知其朱某3已搬迁祖坟内一座坟墓,其和朱某10、朱某1、朱某2、朱某6、朱某17等人去和朱某3四兄弟协商,朱某3承诺次日找“阴阳”安置。2020年8月5日早上9时,朱某6联系朱某3四兄弟均不接电话。其和同族人得知朱某3在山里放羊,朱某1、朱某2要去找朱某3。11时,朱某2给其打电话说把朱某3找到了,其给朱某2说其和同族人马上来,其告知同族人后,同族人乘坐朱某8的皮卡车去往朱某3放羊的地方。朱某1给其打电话说朱某3要跑,其向朱某1转达朱某6的话,让把朱某3带至祖坟坟地。朱某1、朱某2各抓朱某3一只手,将朱某3拉到皮卡车跟前,朱某3不愿意上皮卡车,朱某1、朱某2站在皮卡车车厢里拉朱某3,其和朱某10、朱某14在车外将朱某3往车里推。朱某3上车后,其和朱某6、朱某15、朱某17坐进驾驶室,朱某1、朱某2、朱某9、朱某10、朱某5、朱某18坐在皮卡车厢里。朱某4、朱某14骑着朱某5的摩托车开往祖坟坟地。朱某1、朱某2为防止朱某3跳车,继续各抓朱某3一只手,皮卡车行驶到朱某11院子里面停下。其让朱某1将朱某3带到坟地。其问朱某3搬祖坟的事,朱某3骂其,朱某1、朱某2才拉朱某3的腿,朱某3背部着地,在坟墓周围被拖行一圈。朱某3被拖行后要离开,其与朱某1、朱某2拦挡,要求朱某3处理搬迁祖坟一事,后XX民警来了。其没有教唆朱某1、朱某2作伪证,也没有教唆朱某6、朱某10承担拖行朱某3的责任。⑵朱某1、朱某2的供述,证实2020年清明节,朱某3以他家中诸事不顺为由要搬迁他祖母的坟墓,其和同族人前去协商未果。2020年8月3日,同族人到朱某3家中协商,朱某3及他的三个兄弟承诺在8月4日12时前找“阴阳”安置被搬迁的坟地。后朱某3不接电话。8月5日,其和朱某5、朱某4、朱某某、朱某6、朱某9等人在朱某5家中协商。朱某某让朱某1、朱某2去找朱某3,并叮嘱找到朱某3后盯住朱某3,不要让朱某3跑了。朱某1、朱某2在山里找到朱某3后给朱某某打电话,朱某某让朱某1、朱某2看住朱某3。约30分钟,朱某4、朱某某等人乘坐朱某8驾驶的皮卡车赶来。朱某4、朱某某让其和朱某1将朱某3从半山腰拉到山顶,朱某1、朱某2各抓朱某3一只胳膊,将朱某3拉到山顶,朱某某让朱某1、朱某2把朱某3拉到皮卡车车厢,朱某1、朱某2在车厢里将朱某3往上拉,朱某某、朱某4在皮卡车下将朱某3往车厢里抬,合力将朱某3抬进车厢。为防止朱某3掉下车,朱某1、朱某2继续各抓朱某3一只手,后到祖坟坟地。在坟地,朱某4、朱某某让朱某1、朱某2拉朱某3拖行,朱某1、朱某2各抓朱某3一只脚,朱某3倒地后仰面躺着,在坟墓周围被拉着拖行一圈后停止,后朱某3如实交代。朱某某、朱某4、朱某6让朱某3找“阴阳”安置被搬迁的祖坟,朱某3不配合,朱某某不让朱某3走,一直到当天17时,XX民警来到现场后同族人才散场。2020年8月13日,朱某某给到环县接受询问前的朱某1、朱某2打电话,让将拖行朱某3的责任推给朱某6。后朱某1、朱某2在接受询问时,将拖行朱某3的责任推给了朱某6。5.鉴定文书,重新鉴定委托书、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证实朱某3的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朱某1、朱某2对案发现场指认的情况。7.光盘1张,证实部分案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朱某1、朱某2非法剥夺朱某3的人身自由,且采用拖行的方式进行侮辱和伤害,造成朱某3轻微伤,被告人朱某某、朱某1、朱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朱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朱某1、朱某2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被告人朱某1、朱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对被告人朱某某、朱某1、朱某2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朱某某、朱某1、朱某2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1、朱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对其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朱某1、朱某2与被害人朱某3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赔偿了朱某3的损失,后朱某3出具谅解书对朱某某、朱某1、朱某2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朱某某、朱某1、朱某2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朱某某、朱某1、朱某2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朱某某、朱某1、朱某2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1、朱某2分别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本案系同宗族之间引发的家族矛盾,被害人朱某3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且朱某某、朱某2经环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朱某1经盐池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均认为可适用社区矫正管理,结合朱某某、朱某1、朱某2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化解家族矛盾、平息宗族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进步,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朱某某、朱某1、朱某2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朱某某、朱某1、朱某2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朱某1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朱某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       晓审 判 员  慕       璠人民陪审员  李   迎   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慕翠霞书记员李肖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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