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黎明、罗德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24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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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243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黎明、罗德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黎明;罗德刚;喻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黎明,男。被执行人:罗德刚,男。被执行人:喻红,女。杨黎明申请执行罗德刚、喻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3民初7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同日向罗德刚、喻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198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交纳执行费4739元。但被执行人罗德刚、喻红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经执行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罗德刚、喻红名下无保险、无证券、无工商登记、无房产,无存款,无互联网金融等财产可供执行;2、查询到罗德刚名下登记有奥迪牌渝CXXXXX号汽车一辆及雅马哈牌渝CXXXXX号摩托车一辆,委托荣昌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反馈雅马哈牌渝CXXXXX号摩托车一辆已公告报废;3、前往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罗德刚、喻红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及房产登记;4、委托荣昌区及永川区人民法院对罗德刚、喻红的户籍地财产进行调查,喻红、罗德刚在户籍地也无财产可供执行;5、本院依法将罗德刚、喻红名下的银行卡及微信进行了额度冻结,暂未有冻结金额;6、本院将喻红、罗德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7、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杨黎明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罗德刚、喻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廉 政审判员 姜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 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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