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国力、焦二岗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2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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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2639号案件名称
焦国力、焦二岗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行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焦国力;焦二岗;尹芹丽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2639号原告:焦国力,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焦二岗,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尹芹丽,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原告焦国力与被告焦二岗、尹芹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焦国力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国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国力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焦国力负担。审 判 员 王趁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毛亚茹书 记 员 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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