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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国力、焦二岗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2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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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2639号
  • 案件名称

    焦国力、焦二岗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行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焦国力;焦二岗;尹芹丽
  • 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2639号原告:焦国力,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焦二岗,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尹芹丽,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原告焦国力与被告焦二岗、尹芹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焦国力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国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国力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焦国力负担。审 判 员 王趁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毛亚茹书 记 员 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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