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衡阳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13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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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1326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衡阳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衡阳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1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衡阳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衡阳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08执1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彭 仁审 判 员 熊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方家雄书 记 员 肖雅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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