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衡阳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异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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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异38号案件名称
张xx、衡阳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xx;衡阳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异38号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张xx委托代理人:陈xx申请执行人:衡阳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衡阳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xx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张xx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21)湘0407执恢111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即“拍卖被执行人张xx所有的位于衡阳市石鼓区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张xx辩称:一、法院冻结了案外人尹xx应支付给张xx25个月的门面租金约22万元却不提取造成了其经济损失;二、法院需从门面租金中保留异议人及女儿的每月生活费4000元;三、法院拍卖其门面未经双方协议折价,与判决书内容相悖。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20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内容,本案中异议申请人张xx应支付衡阳市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湘0407执恢111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xx所有的位于衡阳市石鼓区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400.28平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之规定,我院要求案外人尹娟协助扣留张xx的门面租金收入用于偿还衡阳市xx银行的借款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其二,本院冻结、扣留的是异议申请人的租金收入,查封、拍卖的也是异议申请人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商服用房,此二项均属于其商业财产和经营收入,且异议人张xx的租金金额因双方存在争议,本院尚未提取到位,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范畴。其三,异议申请人称,本院未经双方协议折价,径直裁定拍卖,明显与(2019)湘0407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相悖一说。根据判决书第二项内容,当事人双方是否同意对房产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房产是申请执行人衡阳市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选择权项,现在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折价,要求直接进行网络拍卖程序是申请执行人的法定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异议人所提的执行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张玉兰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肖勇为审判员 廖建明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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