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中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3执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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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03执1341号案件名称
吕中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吕中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3执1341号被执行人:吕中生,男,汉族,1969年1月3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关于被执行人吕中生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503刑初24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告人吕中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因吕中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5000元未能执行到位。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财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郭晓军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高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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