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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旭、黄秀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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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355号
  • 案件名称

    张宁旭、黄秀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宁旭;黄秀文;郭翠凤;朱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恢355号申请执行人张宁旭,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黄秀文,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人。被执行人郭翠凤,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朱英,又名朱茵、朱琴,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宁旭与被执行人郭翠凤、黄秀文、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1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翠凤、黄秀文、朱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张宁旭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向被执行人郭翠凤、黄秀文、朱英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相应法律文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且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保险等查询被执行人郭翠凤、黄秀文、朱英的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秀文名下位于永州市零陵区河西工业园创新创业园第五栋第一层西边半层的永州市文彩印务有限公司有设备,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分批处置拍卖,且将已拍卖设备款项分配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发现被执行人黄秀文有结算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依法进行扣留,因结算款暂未结算,故不能提取,后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郭翠凤名下有房产,本院也已依法进行查封,因案外人黄海英书面提出异议,并已异议之诉审理程序,暂不宜处置拍卖。后未再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翠凤、黄秀文、朱英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张宁旭,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郭翠凤、黄秀文、朱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宁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宁旭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xx元债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已依法收取。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郭翠凤、黄秀文、朱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张宁旭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张宁旭表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合议庭合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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