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大伟、蒲忠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4民初1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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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民初1789号案件名称
黄大伟、蒲忠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大伟;蒲忠建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4民初1789号原告:黄大伟,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华理,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忠建,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伟与被告蒲忠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黄大伟以被告蒲忠建已当庭给付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蒲忠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大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伟撤回对被告蒲忠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黄大伟负担。审判员 吴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翁丽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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