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谢奇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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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1283号案件名称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谢奇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谢奇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28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731350702。 法定代表人:柯甫好。 被执行人:谢奇,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奇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2民特8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谢奇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透支款本金3948.63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5月11日利息2887.4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谢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谢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谢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谢奇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于2021年6月1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谢奇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电话传唤拒不到庭,其在多家银行开设了银行账户,但账户内或仅有零星存款或为零,本院未予冻结,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谢奇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谢奇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又因被执行人谢奇拒不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谢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12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叶 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 书 记 员 叶松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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