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海建、左敏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61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618号之一案件名称
文海建、左敏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文海建;左敏;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海建,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申请执行人左敏,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陆平,系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文海建、左敏与被执行人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齐玲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耀明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610号 下一篇 马海涵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73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