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潘卫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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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740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潘卫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潘卫光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740号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被告:潘卫光,男,汉族,1995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潘卫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曹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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