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秋桂、杨俊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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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849号案件名称
李秋桂、杨俊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秋桂;杨俊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李秋桂,女,1981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杨俊娥,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执行人李秋桂与被执行人杨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821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俊娥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李秋桂于2021年5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俊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对被执行人杨俊娥进行了传统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杨俊娥的银行账户已冻结,但其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杨俊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均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秋桂,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秋桂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俊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4月14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李秋桂,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俊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杨俊娥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19.4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俊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秋桂也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秋桂发现被执行人杨俊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滕振华审 判 员 聂 菁审 判 员 潘双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龙书 记 员 舒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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