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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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449号案件名称
鞍山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鞍山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海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449号原告:鞍山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132号。法定代表人:李影,系该总公司经理。被告:李海玉,女,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高新区。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了原告鞍山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海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给原告25元。审判员 杨璐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欣如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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