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2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207号案件名称
兰州大学、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兰州大学;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大学,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22号。法定代表人:严纯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郭晓红,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河路。法定代表人:许伟民,该镇镇长。申请执行人兰州大学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州大学于2021年1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17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甘肃金昌河西堡支行的银行存款307094元(其中:案件款295953元、案件受理费4252元、执行费6889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彦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大林买卖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504司惩148号 下一篇 王建、孔某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1民终8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