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益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5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534号案件名称
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益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益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534号原告: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戴家路新源驾校报名处2F。法定代表人:覃亮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芝,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杨益龙,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益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杨益龙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益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殷飞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奕男书 记 员 刘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巫山县巫峡镇宏兴租赁站与潘取军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恢188号 下一篇 熊映、李臣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22民初34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