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挖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西闽豫双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执保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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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执保151号案件名称
徐州徐工挖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西闽豫双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徐州徐工挖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西闽豫双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林运喜;陈瑞珍;胡俊杰;李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执保15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闽豫双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开发区(四宝花卉市场)。法定代表人:林运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林运喜,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陈瑞珍,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胡俊杰,男,1980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申请人:李丽,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闽豫双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林运喜、陈瑞珍、胡俊杰、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闽豫双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林运喜、陈瑞珍、胡俊杰、李丽银行存款人民币9786.982555万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同时,徐州徐工挖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陇海铁路以北【徐土国用(2014)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苏03执保156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保全担保财产即徐州徐工挖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陇海铁路以北【徐土国用(2014)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二、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闽豫双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林运喜、陈瑞珍、胡俊杰、李丽银行存款人民币9786.98255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2日,申请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该案已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该案已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8)苏03执保156号民事裁定对保全担保财产即即徐州徐工挖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陇海铁路以北【徐土国用(2014)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周 博审判员 李军川审判员 宋 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段惊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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