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杨康宁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0502执6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652号
  • 案件名称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杨康宁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杨康宁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0502执652号杨康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康宁犯危险驾驶罪涉及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杨康宁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依据本院(2021)甘05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3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玉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