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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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1224号案件名称
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发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1224号 原告: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37号附2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87489793Q。法定代表人:王冬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发,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安 娟书 记 员 鲁青芳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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