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威立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519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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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5196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盛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威立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陕西盛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威立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5196号之二原告:陕西某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齐志恒。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耀,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某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734。法定代表人:周杰。被告:陕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759。法定代表人:任鸿利。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21)陕0802民初51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陕西某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陕西某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万元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郭玉婷审 判 员 白 萍 人民陪审员 米建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慧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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