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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乐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执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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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执179号
  • 案件名称

    石乐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石乐天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执179号被执行人:石乐天,男,1971年1月1日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太白路x,公民身份号码612xxxxx0815。被告人石乐天犯运输毒品罪,被本院以(2019)陕07刑初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其法定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现在陕西雁塔监狱服刑,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依法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同时根据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移送执行表》载明,被执行人石乐天在被判刑时,无随案移送的财产、无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无相关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对于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的执行,是没收判决生效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而在判决时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的应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执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炜审 判 员  古 洁审 判 员  王远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钟华进书 记 员  秦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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