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秋娥、周正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06执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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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107号案件名称
胡秋娥、周正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胡秋娥;周正国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06执1107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秋娥与被执行人周正国人格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初10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周正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秋娥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正国分期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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