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403民初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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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403民初1075号案件名称
刘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鹤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403民初1075号起诉人:刘辉,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饶河县。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刘辉的起诉状。起诉人刘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欠款本金60000元,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元,暂合计为75000元;2021年8月1日起继续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爱上春天里音乐餐厅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双方投资建立的“爱上春天里音乐餐厅”投资的130000元股份以10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自2018年4月起被告在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6000元,全部转让费在一年零五个月内付清。如在约定时间内未付清,剩余款项按月息千分之十计算。协议签订后,被告在约定时间仅支付了少部分—2—转让款,截止至2020年3月1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70000元未能给付,被告因此向原告出具欠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因履行《爱上春天里音乐餐厅转让协议书》发生纠纷,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转让协议的合同履行地为音乐餐厅所在地,位于饶河县;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刘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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